关于环境监测补测问题
问题:
我公司为一般工贸企业主要从事危险废物焚烧,目前因环境监测问题有一些疑问特咨询希望领导予以解答:
1、如焚烧炉在一整个自然月都处于停炉状态,此情况是否需要在次月对相关监测因子进行补测?
2、如焚烧炉在自然月中只运行了一段时间进行了停炉检修,且在运行期间因检测公司计划原因未进行检测,此情况是否需要在次月进行对相关检测因子进行补测?
3、部分监测因子为一季度监测一次,如根据检测计划放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进行检测,但因为某一季度最后一个月停炉检修未能如期检测,此情况是否需要在下一季度进行补测?
答复:
生态环境部《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第十八条明确,企业应将自行监测工作开展情况及监测结果向社会公众公开,公开内容包括:基础信息、自行监测方案、自行监测结果、未开展自行监测的原因和污染源监测年度报告。
如焚烧炉在一整个自然月都处于停炉状态,本月自行监测可不开展,信息公开时说明未开展自行监测的原因;如焚烧炉在自然月中运行一段时间后停炉检修,自行监测未能及时开展,需在次月尽早进行补测,数据信息公开时备注说明;于部分按季监测的因子,因停炉检修等原因未能及时开展监测,也需在下一季度尽早进行补测,数据信息公开时备注说明。
当前,危险废物和垃圾焚烧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公开已引起媒体和社会公益组织的广泛关注,您公司应高度重视,计划停炉检修时,应及时通知检测公司尽快实施当月(季)自行监测,完整、准确公开监测信息,保证信息公开的时效性。未开展自行监测的,需公开说明原因。
关于针对超标的情形,企业要求复测如何处理的回复
来信:
我是一名基层环保工作人员,在实际环保行政处罚过程中,特别是针对煤质超标、废气超标的违法行为,企业有时候会提出复测的要求,对于这样的复测要求,我们应该怎样处理?针对于哪些情形可以进行复测,复测的条件是什么?针对哪些情形可以不予复测,还请分类予以明示。
回复:
目前,我国法律对于复测问题没有明确规定。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均可作为环保监管执法的依据。在有证据表明监测数据存在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情况下,该监测数据为无效数据。
排污单位如何开展自行监测?
自行监测指排污单位为掌握本单位的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等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组织开展的环境监测活动。
(1)按照行业技术指南制定自行监测方案;
(2)开展自行监测活动可利用自有人员、场所和设备,也可委托其它有资质的检(监)测机构代开展;
(3)建立自行监测质量管理制度,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做好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4)做好与监测相关的数据记录,按照规定进行保存,并依据相关法规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
(5)按国家相关要求,在取得排污许可证后 3 个月内,将自行监测信息与“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与共享平台”联网。(注:原文有删改)
文章来源:环保在线
2022上海智慧环保展将于10月9日-11日在上海国家会展中心隆重拉开帷幕。本届展会展示面积将达15万平米,汇聚超400家品牌展商。展示范围涵盖综合治理、水、大气、智慧环保、环境监测、资源再生、土壤、噪声8大环境污染治理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