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2月5日,国新办举行政策例行吹风会,请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司长刘志全、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司长别涛、司法部立法四局局长黄祎介绍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服务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吹风会上,发言人对自行监测前后提及15次,其重要性不言而喻。这也再次提醒所有的排污单位、相关在线监测运维机构,及受委托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规范、严格地做好自行监测工作很重要!
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局副局长寿小丽:女士们、先生们,大家上午好!欢迎出席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日前,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文件于近日印发,为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相关情况,今天我们非常高兴邀请到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司长刘志全先生,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司长别涛先生,司法部立法四局局长黄祎先生,请他们介绍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服务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有关情况,并回答大家感兴趣的问题。
下面,我们首先请刘志全先生作介绍。
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司长刘志全:各位新闻界的朋友们,大家好,非常感谢大家参加今天的政策吹风会,也感谢大家长期以来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2021年1月24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736号国务院令,公布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下面,我就《条例》出台的相关情况向大家作简要介绍。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排污许可管理工作。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提出,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党中央把排污许可制定位为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核心制度,凸显了这项制度的极端重要性。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推进排污许可制改革,完成了《国务院办公厅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提出的阶段目标。《条例》在总结近年来改革实践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经验,广泛听取有关部门、企业和社会各界意见,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改革举措用法规制度固化下来,同时在落实“放管服”改革、减轻企业负担方面进行创新,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规范制度。对排污单位实行分类管理,明确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范围和管理类别。规范申请与审批排污许可证的程序,明确审批部门、申请方式、材料要求、审批期限,以及颁发排污许可证的条件和排污许可证应当记载的具体内容。二是加强监管。规定排污单位应当按证排污,排污行为必须与排污许可证相符,要求排污单位开展自行监测、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如实提交执行报告及公开排放信息。要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证监管,将排污许可证执法检查纳入生态环境执法年度计划。三是强化责任。对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等违法行为,规定了按日连续处罚,责令限制生产、关闭等处罚。对逃避监管违法排污的,依法拘留或者追究刑事责任。实施《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是推进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是落实企事业单位治污主体责任、落实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的有力举措,同时也有利于推动形成公平规范的环境执法守法秩序。下面,我和我的同事愿意回答记者们关心的问题。谢谢大家!
寿小丽:下面开始提问,提问前请通报一下所在的新闻机构。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视记者:我想了解的是,在全面实施排污许可制度之后,在强化排污者责任方面,排污单位的主体责任和义务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谢谢。
刘志全:谢谢你的提问。强化排污单位的主体责任和义务,是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强化排污者责任的一个具体体现,核心是排污治理的责任回归企业,改变以往政府包办式、保姆式管理的做法,理清政府部门和市场主体在许可证核发、执法环节的责任边界,落实企业环境治理的主体责任。《条例》在排污许可证申请环节、排污环节规定了排污单位具体的责任和义务。
第一,在申请环节,排污单位应当准备好规定的材料,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主动到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材料包括单位的基本信息、环评批准文件或备案手续、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口设置、排放方式、自行监测方案等内容。排污单位在提出申请前,应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基本信息,拟申请许可的事项。
第二,在排污管理环节,排污单位主体责任和义务体现在:一是建立内部环境管理制度。企业应建立完善环境管理内部控制制度,依法建设规范化的排污口,设置标志牌,加强环境合规的内部防控。二是自行监测和信息的真实承诺义务。排污单位应依法自行开展排放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排污单位应当对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篡改、伪造。三是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要求,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等。四是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制度。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五是信息披露义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如实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谢谢你的提问。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广记者:《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企业受到的处罚会纳入到国家信用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开,这是信用监管的方式。请问目前我国在环境信用监管体制建设上取得了哪些进展?谢谢。
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司长别涛:这个问题我来回答。首先谢谢你对环境信用的关心。企业的环境信用监管,我想首先说一下它的基本内涵,它是指环保部门基于企业的环境守法表现,特别是根据企业环境违法信息,尤其是包括因为违法受到的处罚的信息,环保部门对这些企业的环境信息进行评判,评定一定的等级,然后将这些信息分享给有关部门,实施相关部门共同的奖励或者约束,对环境守信的企业,予以适当褒奖、便利,对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目的是推动形成一种环境守法诚信企业处处便利,失信企业处处不便、处处受阻,形成这样一种良性的机制。大家能看得出来,这种机制是对违法的强制惩罚的一种带有市场性的补充性措施。所以,环保部门这些年从推动立法和机制构建两个方面,推动企业环境信用机制建设。在推动立法方面,2014年全面修订之后的新的环境保护法有条专门规定,环保部门应当将企业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这个社会诚信档案是社会共享,实行联合约束、联合惩戒的。2018年制定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去年先后制定和修订的生物安全法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也都对企业环境信用的管理作了专门的规定。
刚刚公布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针对排污单位和技术服务机构这两类主体的环境信用的约束,也作了具体规定,我愿意简单跟你交流一下。
第一,针对排污单位。《条例》规定,排污单位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提交的材料之中,就应当包含有其统一的企业社会信用代码,目的很清楚,好的要褒奖,坏的要约束。环保部门将根据排污单位的信用记录等因素来合理确定对排污单位的检查频次和方式。大家知道,我们现在实行精细化管理,环境表现较好的,我们进行提倡,对环境表现不良的,就要加强监管,提高监管频次,就是不让坏人占便宜。还要求将对企业违法行为的处罚决定纳入国家信用管理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针对服务机构。《条例》里写到,企业提出申请材料,环保部门可能要委托一些专门技术机构对专业化的申请材料作技术评估和审查。这些技术评估机构如果弄虚作假的,环保部门要解除委托关系,并把它弄虚作假的违法信息纳入到社会征信系统,让社会共同约束它。同时,这些服务机构不诚信的,去年修改的刑法修正案专门针对这类环评机构、监测机构,包括技术服务机构,规定如果评估意见是弄虚作假的,要承担刑事责任,一般情节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涉及到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出具虚假环评证明文件,并导致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后果非常严重。所以环保部对环评单位的违法信息、技术机构的违法信息,都向社会公开,共同约束。除了推动立法,在机制构建方面,环保部最近会同有关方面也取得了积极进展。
一是建立健全环保信用评价制度。2013年和2015年原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分别制定了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和关于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明确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的技术指标、评级标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结果公开以及联合惩戒等要求。
二是建立环境信用的信息共享机制。环保部门开展信用信息评价结果,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互换并及时更新。目前环保部门已经开始向全国信用信息系统共享平台自动推送环境违法信息、环评机构和人员的信息、地方开展的环境信用评价的数据和信息,也可以从这些共享平台自动下载,获取参与这些机制的其他部门的信息来共同约束。
三是构建跨部门环境信用评价的结果运用机制。2016年原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证监会、市场监管总局等16个部门,优化了关于对环保领域失信生产经营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明确对环保领域失信的生产企业和经营管理人员开展联合惩戒。近年来,生态环境部将企业的环境信用信息推送至发改委、银监会、保监会、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推动与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将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于绿色信贷、市场监管等领域,取得良好的效果。今后我们将在企业信用评价方面进一步完善机制,发挥信用在部门之间的共同约束作用,来弥补法律的强制性制裁。谢谢。
人民日报记者:《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经过这么多年的努力终于颁布了,请问《条例》有哪些核心和亮点可以值得说一说?谢谢。
刘志全:我来回答一下这个问题,谢谢你的提问。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条例》提出了一系列新的举措,有四个方面:
第一,实现固定污染源全覆盖。一是根据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实行分类管理,对影响较大的和较小的排污单位,分别实行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对影响很小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登记管理,不需要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仅需要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做一个登记便可,大概半小时内就能完成。二是管理要素全覆盖。《条例》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实施排污许可,依法将水、大气、土壤和固体废物等污染要素纳入许可管理,逐步将噪声等污染要素通过修法全部纳入管理。目前我们是水、大气、土壤、固废,固废法刚刚颁布,2021年我们准备研究将固废法要求纳入许可证里面去,正在出台相关的指南,最终实现环境要素的全覆盖。
第二,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环境监管体系。《条例》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深度衔接融合环境管理的其他制度,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总量控制、环境标准、环境监测、环境执法、环境统计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一是将环评文件、批复文件或者登记表备案材料排污总量控制要求和自行监测方案等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并将作为颁发排污许可证的条件。二是许可排放浓度衔接了污染物排放标准,许可排放量衔接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环境管理的要求衔接环评批复文件等管理的有关要求。三是自行监测数据可以作为行政执法的证据,规定执行报告中的污染物排放量可以作为生态环境统计、污染物排放总量核算或者是污染源清单编制时的依据。通过与有关制度的衔接融合,将分散的环境管理制度整合成为按照源头预防、过程控制、损害赔偿、责任追究的生态环境保护体系,实现固定污染源全过程管理。
第三,进一步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的责任。《条例》用三成的篇幅明确了生态环境部门、排污单位、排污许可技术机构的法律责任。一是针对违反排污许可证审批和监管行为作出相应的法律责任规定。二是创新设置、按次处罚方式,对违反环境管理台账制度和执行报告等行为,规定了按次处以罚款,是生态环境法律领域里面的首例。三是细化按日连续处罚规定。四是规定了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常手段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伪造、变造、转让排污许可证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排污许可证。另外还规定了排污许可技术机构弄虚作假的责任。
第四,严格按证排污和依证监管。《条例》用两章分别规定了排污单位、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责任,要求排污单位应当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记录、建立台账制度和提交执行报告等等。执法证据这次也不仅仅局限于现场监测数据,也增加了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数据,包括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获取的数据,也可以作为执法的证据,大大提高执法效率和准确性。谢谢你的提问。
红星新闻记者:我的问题是,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如何体现“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如何保证企业的权益,减轻他们的负担?谢谢。
刘志全:谢谢你的提问。应该说,《条例》通过对现行管理和改革实践进行总结和规范,从制度上要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在落实“放管服”、减轻企业负担方面进行了创新,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
第一,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明确企业持证排污的责任和义务,这些责任和义务也是通过全面梳理环保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关于企事业单位排放污染物管理的有关要求,也包括自行监测和达标判断的责任和义务等,将排污许可制度改革的试点经验和做法进一步法律化、制度化、长期化、稳定化。本次《条例》均未超出有关法律法规现行的一些要求。
第二,通过实行分类管理,本《条例》专门设立了登记管理制度,为占大多数的中小微型企业带来了便利。根据2020年全覆盖的统计情况,目前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有236万家,占固定污染源总数的86.5%,这样大量的企业我们是实施登记管理。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半小时内即可完成,这个便利性是非常明显的。
第三,设立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制度,有利于企业轻装前行,避免出现“一刀切”。特别针对现在已经排污,在《条例》出台前没有达到相关标准的,或者设施不完善的,或者未批新建的等,这次《条例》中给了预留期,要求限期整改,因企而异给予整改期限,和企业商量达到相关整改要求,减少了“一刀切”,也是对企业的帮扶,有效扭转了过去我们只管合法企业,不管违法企业,实际这次对手续不全或者有瑕疵的企业,我们也按照《条例》规定要求限期整改。从去年的实践来看,有3.15万家企业已经下达了限期整改通知书,改革过程中已经试点前行了。
第四,实施“一证式”管理,有利于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的扰动,也是借鉴国外排污许可的一些经验,国外是一个要素不同部门管,我们现在是“一证式”管理,一个平台管理,对企业的扰动减少,减轻企业负担。另外规范环境执法,减少自由裁量权,依证执法。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我们开展“一网通办”“跨省通办”“全程网办”,已经纳入国务院试点,正在推进相关工作。2020年疫情期间,我们对两万多张到期的排污许可证进行延期,推动复工复产。
因此,《条例》的颁布实施有利于维护排污企业的合法权益,减少对排污单位正常生产的扰动,保障排污单位生产经营的稳定预期。谢谢。
上游新闻记者:以往企业之所以甘愿冒着被处罚的危险,也要违法排污,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违法排污成本太小。请问《条例》在强化违法排污者的法律责任方面做了哪些规定?谢谢。
司法部立法四局局长黄祎:这个问题我来回答。借这个机会,首先感谢各位媒体朋友长期以来对生态文明立法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这次《条例》出台,对解决刚才那位记者提出的问题,作了非常有针对性的规定。应当说,依法严惩重罚,是有效打击违法排污行为的重要手段,这次《条例》是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用重典治理环境违法行为的部署,对违法者的相关法律责任作了非常严格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加大对违法排污行为的处罚力度。条例虽然是个行政法规,但是在做好与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上位法衔接的前提下,对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超标排放污染物等违法排污行为,都提高了罚款处罚的力度。
第二,规定了多种处罚措施。比如对情节严重的违法排污行为,规定了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停业、关闭等处罚措施,对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未按照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违法行为,规定了按次处罚的措施,这是《条例》的一个亮点。另外,对复查发现排污企业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违法行为,规定了按日连续处罚的措施。
第三,加强了与治安管理处罚和刑事处罚相关规定的衔接。与环境保护法规定的拘留处罚措施相衔接,规定了对通过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污等行为,可以依法对其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拘留,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次《条例》通过这几个方面的规定,实际上进一步加大了违法成本,可以起到用重典治理违法排污行为的作用。谢谢你的提问。
凤凰卫视记者:有声音在《条例》出来之后认为,排污证存在重视发证过程,发证后在监管上是比较弱的,生态环境部会做哪些工作,让排污证制度成为一个有牙的“老虎”?谢谢。
张辛欣:谢谢你的提问,你这个问题非常重要,排污许可证执行的好坏,不仅仅是发,把证拿到手,关键是展示它的效果。怎么展示效果?必须依靠监管,是强化监管来出效果,所以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管非常重要,是排污许可制度落到实处的非常重要的保障。《条例》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第一,要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排污许可执法检查纳入生态环境执法年度计划。根据排污许可管理的类别、排污单位的信用记录等因素,合理确定检查频次和检查方式。
第二,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监控、现场监测等方式,对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等进行核查,既有现场也有远程核查。
第三,要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排污单位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和维护情况是否符合排污许可证的规定等进行监督检查。这次《条例》对事中事后提出了明确要求,同时鼓励排污单位采用污染防治可行技术。
下一步,依法按照法规的要求,我部将按照《条例》的要求,加大排污许可证的证后监管工作,严格依证监管执法。
一是推动建立以排污许可证为主要依据的生态环境日常执法监督体系,并且作为今后的工作重点,研究出台相关指导意见,研究编制重点行业依证监管的日常执法监督程序、指南等。
二是将排污许可证执法检查按照《条例》要求纳入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执法年度计划中,部里要统一制定执法手册,统一执法尺度,公开执法信息。重点检查许可事项和管理要求落实情况,通过现场检测、核查台账、执行报告等手段,督促排污单位按证排污。
三是将排污许可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强化监督定点帮扶指导工作,严厉打击各类排污许可违法行为,及时曝光一批无证排污的典型案例。
四是开展排污许可执法监督宣贯,加强宣传,针对市场主体,加强对地方相关执法工作的指导,提升监管能力,营造全民守法、公众监督的良好氛围,媒体和公众监督也是非常重要的。谢谢。
北京广播电视台记者:《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在社会监督和公众参与方面有哪些制度设计?公众可以通过什么样的方式监督排污企业?如何保障公众监督切实发挥作用?谢谢。
别涛:谢谢你对环保领域公众参与的关注。良好的环境质量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这是总书记的话,我们作为北京的市民对此感受尤深。环保监管,我们也认为是最基本的公共事务之一,环保部门历来格外重视环保领域的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并把它作为行政管理监督、专业执法的非常有益的重要补充。2014年修订的环保法,作为环保领域的基础法律,安排第五章,以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为题,集中规定了环保领域里的信息公开、公众参与要求。一方面,专门规定了政府、部门和企业公开环境信息的基本义务,同时也赋予了公众包括环保组织依法实施监督的法定权利。在环保法基础之上,这次新通过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也对保障公众的有效参与提供了更为具体的制度设计,这里包括五个方面:
第一,构建信息平台,为公众提供集中统一的信息来源。《条例》规定,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的建设,“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我昨天晚上还专门上网看了一下,信息非常详细。如果真是关注环保的,普通市民也好、专业环保组织也好,对已经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370多万家固定源排污单位,不管分布在哪个地方,都可查询足够的信息。同时要求环保部门应当在该信息平台上公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排污许可申请的决定,排污单位提交申请也是在这个平台,环保部门受理、不受理也在这个平台上。对于企业提出的排污许可申请的审查、决定、信息公开,都应当通过该平台办理,并对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以及不需要发证、仅需填报排污登记表的情况,都在这个平台上统一发布。发证的,在这个平台上自动生成统一许可证的编号。所以这是充分为公众获取企业排污信息提供了集中、统一、稳定、权威的渠道,便于监督。获取信息是监督的基础。
第二,排污许可制管理的三方面重要工作,均须在征求公众意见的基础上完成:一是制定实施排污许可的范围,包括制定实施排污许可证管理的排污单位的范围、排污实施的步骤和许可管理类别名录。具体涉及三类企业:对环境影响较大的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对环境影响较小的实施排污许可简化管理;对环境影响很小的实施排污登记管理。二是制定实施排污许可登记管理的企业名录,明确无需申领排污许可证、仅需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的类别。三是制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以上三个方面工作都要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如果没有这个程序,就是违规的,也就是保障公众参与全覆盖。
第三,要求排污单位充分公开环境信息。《条例》规定,排污许可证应当载明对排污单位信息公开的要求,企业没有按照许可证的要求公开信息就构成违规,就有法律责任。排污单位应该如实、及时的公开排污信息,内容包括所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企业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运行情况、台账记录、执行报告、自动监测数据等,如果企业没有按照这个规定公开,或者公开不实的,都将面临严重的处罚,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这是排污单位不依法公开环境信息的法律后果。
第四,要求环保部门公开监管信息。排污单位要公开信息、平台要公开信息、部门也要公开信息。《条例》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污许可证的事中事后监管,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记录环保部门组织开展的执法检查的时间、检查内容和检查结果,检查结果无论合规不合规的,都要记录下来,记录后就要有处理,这也要公开。违规的处罚决定纳入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这两个平台具有公开特性,人人都可以查、可以获取信息,据以实施监督,甚至向环保部门举报或提起公益诉讼。
第五,赋予公众举报的权利。《条例》规定,任何单位、个人对排污单位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均有向环保部门举报的权利,接受举报的生态环保部门应当依法处理,按照规定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并为举报人保密。最近报纸上有一个报道,有人举报环境违规,被举报的企业派人殴打,这是极端严重的违法,《条例》明确规定不允许。所以排污许可条例在环保法的基础上,通过信息公开的制度设计,对保障公众的举报、参与、监督,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环保法里还有一条,对于环保违法行为,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即使不是我本人受到直接损害,发现违规违法了,也可以依法提出举报,依法向司法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或者请求行政部门或者法律监督机关来依法履责。所以法律对公众的参与、信息的公开是提供了足够的程序保障和比较完善的制度设计的,希望社会公众能够关注、运用好这些法律规定,维护公共环境质量的逐步改善。谢谢。
香港紫荆杂志记者:我们注意到目前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在监管方面非常注重和强调排污单位的自行监测,请问如何进一步巩固和加强排污单位的自行监测工作?谢谢。
刘志全:谢谢你的提问。监测还是非常重要的基础工作。大家都知道,前几年,尤其是西安市、临汾市发生的空气质量监测数据造假案件,严重干扰了生态环境管理工作,在社会上造成了严重后果。两起案件依法宣判,起到了强烈的震慑作用。这就是对监测的打假,起到了非常好的作用。而且我们目前从环境质量的监测上,数据质量得到了根本性保障。刚才你提到的针对企业的监测,这次在《条例》里面也明确作出了规定,要求企业开展自行监测,还要进行台账记录,保存原始记录不少于五年等都在《条例》中作了明确规定、细致的要求。
从《条例》里面规定排污单位对监测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篡改、伪造,对于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除予以处罚外,还要求移送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这还是非常明确的。
另外,《条例》中对重点排污单位要求安装在线监控设备,未安装的,包括安装了未使用、未正常运行的,都提出了要求。针对未按照自行监测方案开展监测的,要求企业按照方案落实。另外一种情形就是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等。对这些情形,这次《条例》中都予以明确规定,违反这几种情形的要给予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应该说可操作性强了。过去只是一句话,这次变成可操作的,有处罚,你如果拒不执行,就要关停。对于自行监测应该说给予了法律法规上的保障。生态环境部在环境监测上一直秉持一个态度,就是对发现造假行为、监测数据不实的,发现一起处理一起,绝不手软,依法依规执行。
近年来,为了打击监测数据造假,我们主要开展几个方面的工作:第一,从去年以来,我部多次会同公安部、最高检、最高法研究相关问题,推动在刑法修正案第十一条中增加了相关规定,我们别司是我们法规司司长,他们做了很多工作,将环境监测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行为入刑,实现打击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重大突破。我们过去对在线自动监测,是按照破坏计算机信息罪处理,比如西安、临汾都是这样处罚的。现在,你要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证明,就直接入刑,这是很重要的一个法律支撑。目前我部正在认真研究刑法修正案第十一条相关规定,并积极配合最高检、最高法对《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修改完善,进一步织密生态环境保护刑事法律网络。
第二,我们联合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开展了三年环境监测数据质量保障行动计划,对涉及自行监测的第三方监测机构定期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对违规行为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实际也吊销了一批从事监测的单位资质,驱逐出这个行当,对人员和单位进行严厉处罚。
第三,我们提高科学化的水平,实施大数据监管和甄别,通过大数据、区块链技术判别真假,应该开始应用上了。我们也鼓励媒体界的同志和公众来加强这方面的监督。
下一步,我们结合《条例》的学习贯彻和落实,要进一步规范企业自行监测,规范企业的执行报告、台账记录以及信息公开等方面的要求,进一步加大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打击力度,确保监测数据真实有效,充分发挥监测数据在日常监管和执法监督中的重要作用。谢谢。